长兴郡议会立志成为实现开放自治的 议会-为郡民致力的议会。


请愿/申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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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愿的审查处理

请愿权是法治国家保障的国民的诸多权利中最为悠久的传统权利,我国宪法第26条也有明示规定。请愿是郡民经郡议会议员的介绍,书面提交对郡政的希望及改善事项的制度。

请愿秩序

提交请愿书-郡长,在籍议员的1/5以上联署
请愿的受理-在籍议员的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的过半数赞成
本会议报告-自议决之日起5天内移送给郡长
本会议审议议决-审议、议决
处理结果-通报给请愿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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